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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债的履行分类/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6:51:43  浏览:99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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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债的履行分类

韩召峰


  债的履行从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上,可分为以下几咱情形:
  (一)完全正确的履行
  完全正确的履行,是指债务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所性质、目的和交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完全履行,即全面履行,是指债务人履行了其全部义务;所谓正确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二)不适当履行
  债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当呈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适当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较为觉的为期限上的不适当履行即迟延履行,较为特殊的为加害履行,同时受领迟延也不为适当履行的一种情形,主要说明迟延履行、加害履行、受领迟延三种不适当履行合谋的形态。
  1.履行迟延。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债务。
  履行迟延发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债权人有要 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第二,债权人得请求赔偿因履行迟延百受到的损失;第三,债务人的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的,债权人得解除合同百请求损害赔偿;第四,债务人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例如在迟延期间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时,债务人应负履行不能的责任。但债务人能够证明即使履行不迟延也会发生该损失的,则可免除其责任。
  2.加害履行,又称为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不适当亦即债的履行有瑕疵。其表现可有多咱,如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不足或品质不合要求,或者履行的时间、地点或方式不合要求等。
  3.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未及时债务人的适当给付。受领迟延,从债务履行的结果上说,债务仍未得到履行,只不过债务未能履行的原因系因债权人受领迟延而已。
  (三)债的不履行
  债的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本就不有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能与拒绝履行两种情形。
  1.履行不能。是批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依其情况可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等。
  2.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百拒不履行义务。拒绝履行是一种履行债务而不履行的违法行为,其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债务人负有债务而且能够履行债务。第二,须债务人表示不履行。至于债务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为明示还是默示,则有所不问,债务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多为故意,但也可出于过失。
  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未届至前而表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的赔偿责任。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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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9年1月4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
  (一)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申报书;
  (二)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证;
  (三)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措施;
  (四)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以及使用计划。
  实行劳务分包的,还应当提交劳务分包合同以及劳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资料和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拆除工程承包合同。
  拆除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并且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和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申报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和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后,应当将备案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纳入专户管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下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与施工单位应当到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开户银行办理安全生产费用监督使用手续。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及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条 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评定为不合格、合格、优良等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三章   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核。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
  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 实行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安全信息卡制度。凡在建设工程工地进行施工和现场管理的人员,凭安全信息卡进入施工工地。
  安全信息卡由施工单位持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健康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等有关资料,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安全信息卡不得向从业人员收取费用。
  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安全信息卡信息发生变更,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禁止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入口处应当设置工程公示牌,载明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消防责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施工现场平面图等内容。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施工、监理单位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自检制度,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前、主体进入三层作业前、主体外粉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自评合格,并且将自评检查材料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核查。
  房屋建筑工程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自评检查材料还应当附工程监理单位的意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自评检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程项目安全档案管理,工程竣工后及时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安全管理资料、竣工自我评价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规划,每个工程监理项目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的安全监理员,并且建立项目安全监理过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纳入监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雇佣无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安全信息卡的人员作业的;
  (二)未设专人负责工程项目安全档案管理或者未及时将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安全管理资料、竣工评价资料等材料立卷归档的;
  (三)房屋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前、主体进入三层作业前、主体外粉作业前,未将自评检查材料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核查的。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且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二)未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工程公示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且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监理员的;
  (二)未建立安全监理过程档案的;
  (三)未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纳入监理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未进行监督检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且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抢险救灾用房和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九五”规划要点》提出的关于加强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的任务,进一步推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和科学研究体制的改革,特制定《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
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九五”规划要点》提出的加强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的任务,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从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出发,按照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兼顾基础和应用研究的要求,从1999年开始到2001年分三年滚动评审确定100个
左右具有国家级水平的重点研究基地进入建设计划,通过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组织重大课题研究、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和动态监测评估等措施,围绕体制改革、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项任务的落实,打下坚实的科研基础;到2001年,使列入建设计划的重点研究基地
具有明显的科研优势和特色;到2005年,使每个重点研究基地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再经过几年的建设力争在国际学术界享有较高声誉。
二、建设标准
通过3-5年以至更长时间的重点建设,力争使每个重点研究基地达到如下标准:
1、通过承担重大研究项目、组织重大课题攻关、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使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发展并建立起知识创新机制,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并在国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级重点研究基地。
2、通过加强学科建设和跟踪学科前沿问题的研究、国内外著名客座教授职位的设立、学科前沿知识的培训等措施,造就和培养具有较高政治素质、突出学术成就和良好学风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为有关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本研究领域的最新科学知识的培训,
成为全国本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通过参与制定本研究领域的全国性发展规划、协调本研究领域的相关全国性科研活动、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情报信息网络等措施,形成辐射全国高校和校外研究机构的“伞形”网络的核心,并起到对外学术交流窗口的作用,成为全
国高校的学术交流和情报资料基地。
4、通过主动承担实际工作部门的应用研究课题、聘请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作为兼职研究人员,或吸收其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研究基地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的顾问,面向各级政府、工商界及其他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
策的能力,成为全国知名的“思想库”和研究咨询基地。
5、通过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建立起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成为全国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三、组织管理
1、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采取我部和高等学校及主管部门共建、以高校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
2、我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以下简称社政司)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计划实施细则的制定;(2)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工作;(3)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经费资助工作。
3、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地方院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为单位,其他部委院校以部委教育主管部门为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在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校(院)长的领导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具体实
施。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本单位科研机构的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的推荐申报工作;(2)制定本单位入选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并负责落实;(3)提供相应的条件和经费。
4、地方院校和其他部委院校在主管校(院)长的领导下,由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校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
四、申报机构及其科研体制改革
1、申报重点研究基地的科研机构必须是隶属学校的实体性研究所或研究中心。
2、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科研机构应“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的指导思想,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应以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和功能调整为途径,与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体制改革同步进行。各实施单位应根据科研资源配置最优化、科研成果产出最大化、科研组织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
化的要求,对现有科研机构进行整改、重组,使之具有新型运行机制、较强竞争优势之后再行申报。
3、科研机构改革的主要思路是:(1)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借鉴国内外著名科研机构建设的有益经验,调整、优化科研资源的配置;(2)改变科研机构的传统建设模式,扭转机构重复设置、效率低下、人浮于事的局面,转变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3)通过深化改革,按照提高
效率的原则,形成创新、竞争与合作的新机制,重组一批符合重点研究基地申报条件、具有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思想库”、“人才库”功能的新型科研机构。
五、评选原则
1、重点研究基地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最后由我部综合协调确定。
2、重点研究基地的评选标准,同本《计划》规定的建设标准。
3、评选工作贯彻科学、公正、注重质量和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遵守在此原则基础上制定的工作程序。
4、评选工作采取先行试点、分步实施、成熟一个确定一个的原则。允许落选单位通过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和创造条件后,再次申报。
六、建设经费与优惠政策
1、我部将根据需要与可能,确定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的投入数额与周期。原则上对每个重点研究基地每年投入数十万元人民币的科研经费资助。部属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我部投入;其他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其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投入。重点研究基地所
在学校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同期经费的投入数额以不少于1:1的比例另行投入,并以此作为申报条件。
2、重点研究基地可享受我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优惠政策,包括:优先获得我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科研项目和一般科研项目的资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学术骨干可优先享受选派出国、出境进行学术交流,优先安排外国专家到重点研究基地进行学术交流;等等。
3、学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条件:(1)在科研编制、职称晋升、工资、住房待遇等方面享受政策倾斜。(2)对其服务性收入,特别是通过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而获得的成果转让收入,应提高其留成比例,用于改善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3)学校图书馆应优先
满足其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定购需要。(4)力争举办一份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七、检查评估
1、实施单位定期检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
2、我部社政司定期重点研究基地检查工作,组织评估,提出指导性建议。对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资格等处理。



199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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