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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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2年版《消毒技术规范》实施的有关规定
(一)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于2003年3月31日前受理的消毒产品,按1999年版《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自2003年4月1日起受理的消毒产品,应当按2002年版《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二)2002年版《消毒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黑曲霉菌和分枝杆菌杀灭效果试验,由于开展试验的技术要求较高,我部决定对开展上述项目的检验机构进行认定。申请第一批开展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黑曲霉菌和分枝杆菌杀灭效果试验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开展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黑曲霉菌和分枝杆菌杀灭效果试验项目认定规定》(见附件)的有关要求,于2003年3月10日前向我部提出认定申请,我部将于2003年4月1日前组织认定,并公布第一批通过认定的检验机构。
二、关于皮肤黏膜消毒剂和抗(抑)菌洗剂受理、备案的有关规定
皮肤黏膜消毒剂和抗(抑)菌洗剂的受理、备案范围应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明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使用剂量进行分类。
(一)皮肤和黏膜消毒剂
用于外科洗手和皮肤消毒的消毒剂,在使用浓度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有效作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分钟;用于卫生洗手消毒的消毒剂,在使用浓度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有效作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分钟。
用于黏膜消毒剂,限用于医疗卫生机构诊疗前后黏膜的消毒,在使用浓度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有效作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分钟。
兼用于皮肤、黏膜消毒的消毒剂,应同时符合各自的要求。
(二)抗(抑)菌洗剂
抗(抑)菌洗剂系指直接接触皮肤黏膜的、具有一定杀、抑菌作用的制剂(栓剂、皂剂除外)。
具有抗菌作用的,应进行杀菌试验。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杀灭率≥90%(杀灭对数值≥1.0)的,可在产品标识中标明“有杀菌作用”字样。产品名称可称为“抗菌洗剂”。
具有抑菌作用的,应进行抑菌试验,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抑菌率≥50%、〈90%的,可在产品标识中标明“有抑菌作用”字样;抑菌率≥90%的,可在产品标识中标明“有较强的抑菌作用”字样,产品名称可称为“抑菌洗剂”。
抗(抑)菌洗剂不得宣传消毒、灭菌效果,不得暗示疗效。用于阴部黏膜的抗(抑)菌洗剂,应在标识中标明“不得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
抑菌洗剂不得用于破损的皮肤黏膜。
三、关于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用品备案的有关规定
(一)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但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GB15980)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定义的产品申请备案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书面请示我部是否予以备案。
(二)一个公司同时在多个省(市)委托生产同一产品的,只需办理一个备案号,备案证上应同时注明所有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和生产地址。
四、禁止在消毒产品生产中添加抗生素类药物。
附件: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开展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黑曲霉菌和分枝杆菌杀灭效果试验项目认定规定
二00三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开展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
黑曲霉菌和分枝杆菌杀灭效果试验项目认定规定
一、实验室条件
申报实验室应通过计量认证,并尽快进行项目增项。其中申报脊
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项目的,需有独立的病毒实验室,面积≥30m2;申报黑曲霉菌杀灭试验和分枝杆菌杀灭试验项目的,需有独立的微生物实验室,面积≥15m2。
二、仪器设备条件
(一)申报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项目的,需有以下设备:
水浴箱 1台
生物安全柜 1台
高速离心机 1台
振荡器 1台
二氧化碳培养箱 1台
倒置显微镜 1台
超低温冰箱(-80℃) 1台
高速冷冻离心机 1台
液氮罐 2个
(二)申报黑曲霉菌杀灭试验和分枝杆菌杀灭试验项目的,需有以下设备:
温箱(30~37℃) 2台
冰箱 2台
负压生物安全柜 1台
普通离心机 1台
细菌比浊计数仪 1台
振荡器 1台
真空泵 1台
生物显微镜 1台
三、人员要求
(一)基本要求
1、申请检验机构应有与申请检验机构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
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有关人员均应熟悉相关法规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手册的
有关规定;
3、工作人员的专业应与申请检验项目相符合,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
4、检验机构应有人员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有关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与技能;
5、各类技术人员应通过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上岗证。各类人员应持证上岗。
(二)具体要求
1、检验科室技术负责人应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消毒学专业经验;
2、校核(审核)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消毒学专业经验,并经考核合格;
3、检验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一定消毒学专业经历,经过专门培训。申请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项目者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4、质量控制人员应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消毒学专业经验。
四、申请程序
省级检验机构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方可向卫生部提出书面申请,部级检验机构直接向卫生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表。
五、认定程序
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申请检验机构所申请的检验项目组织成立审核组。审核组一般由3-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审核组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核工作:
1. 审阅申报材料;
2. 现场听取检验机构的简要介绍,并就有关问题进行提问;
3.现场查看实验室和有关记录和资料。
附表: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黑曲霉菌和分枝杆菌杀灭效果试验项目认可申请表(格式)(略)
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08〕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商洛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商洛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本市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商洛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市科技奖分为突出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市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奖突出贡献奖是我市科学技术最高奖项,其授予从严审批,可以空缺。
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修养,活跃在科研、生产前沿,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并且在科技活动中取得重要技术突破,引起该行业、该领域技术的重大进展,为本市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下列自然人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创造、且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经实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在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技术,以及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第八条 申报市科技奖的程序与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按照科学技术成果管理规定,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过的成果。
(二)申报项目需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性能稳定可靠,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出具证明,或经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评审验收,方可申报。
(三)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经县(区)科技局或市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奖励办。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并由主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四)凡申报的项目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
(五)申报项目经市奖励办形式审查后,在有关媒体公示,征求异议,无异议或异议已解决的交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或者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省驻商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推荐单位应填写规范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资料与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已获得省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被推荐为市科技奖候选人和项目。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㈠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㈡制定评定奖励等级标准;
㈢审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
㈣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㈤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技奖评审工作。
评审人员是市科技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涉及项目的,应当回避。
市科技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技术成果。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评审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向市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和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由市奖励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市奖励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由市奖励办公室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技奖候选人和组织及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填写异议登记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15日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 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异议处理,异议应当自提出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处理意见报市奖励委员会,并及时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期限内未处理完毕的,下年度重新推荐。
第十八条 市奖励委员会根据审议结果及异议处理意见做出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若市奖励委员会审议结果公示期内无异议,则其审议结果视为决议,直接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1人;
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人;
三等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
一、二、三等奖如属于推广类成果,可在其原有基础上各增加2人。
第二十条 市科技奖突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15万元,其中5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10万元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2万元,二等奖奖金1万元,三等奖奖金0.8万元。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奖是市政府设立的唯一科学技术奖项。原有的企业技术进步奖和农业技术推广奖,均纳入市科技奖范围。
第二十七条 科技奖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的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2004年12月10日商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商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重点课程教师岗位计划”任课教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重点课程教师岗位计划”任课教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2]737号
北京、天津、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教育部来函,函称:由香港李嘉诚基金会和教育部合作设立并组织实施“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重点课程教师岗位计划”,该计划由北京大学等十四所支援高校派遣副教授以上的优秀教师,到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从事重点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教育部将香港李嘉诚基金会赠款作为奖金,分2002年度和2003年度颁发给赴西部地区高校教学的任课教师,每人金额为1.5万元至5万元。教育部为此申请对上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为了支持和促进西部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十四所支援高校派往西部地区高校教学的任课教师取得的上述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为了有利于有关地区执行政策,便于税收管理,现将“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重点课程教师岗位计划2002年度接受派遣教师发放奖金情况表”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表上的教师姓名、受聘期限、奖金额以及实际执行情况等,免予征收相关人员取得上述奖金的个人所得税。2003年度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奖金发放情况表,届时由总局下发。
附件: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