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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26:10  浏览:88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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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

农业部 国家计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


(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农业部、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发布)

第一条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保证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质量,加强种质资源的管理,促进我国种子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开发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暂不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经营销售型农作物种子企业和外商独资农作物种子企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应当遵循有关外商投资和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我国种子产业政策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中方应是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并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外方应是具有较高的科研育种、种子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二)能够引进或采用国(境)外优良品种(种质资源)、先进种子技术和设备。
(三)注册资本符合以下要求:
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美元。
(四)设立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应大于50%。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方投资者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现行外商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省级以上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征求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设立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农业部出具审查意见。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予批准立项。批准立项的,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中方投资者将合同、章程及有关文件按现行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送省级以上审批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审批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中方投资者向农业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手续,农业部按有关规定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四)中方投资者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申请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时,中方投资者向农业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二)设立外商投资种子企业的合同、章程;
(三)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审批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五)其他应提交的证件、文件。
第七条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生产商品种子,应按有关规定于播种前一个月,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变更合资、合作方或开发范围时,应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审批和变更登记。
第九条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投资者设立农作物种子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前设立的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应当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本规定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申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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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桂政发〔2011〕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调动和激励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提升科技进步对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现就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部分条款通知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三十五条修订为: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10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2万元,三等奖6万元。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奖金用于奖励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土整治工作经费拨款暂行规定(已失效)

财政部 建行总行


国土整治工作经费拨款暂行规定

1982年2月16日,财政部/建行总行

一、经费的使用范围和预算指标的管理
1.“国土整治工作经费”指用于国土整治局本身组织或委托大中院校科研机构,为开展国土整治任务而组织的综合考察、测绘、规划设计、科研、立法、监督等有关的业务活动和干部培训、技术资料与零星工器具的购置所需的费用开支(不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对地方所属单位与中央经济各部门承担的任务所需上述费用,由地方与经济各部门承担。
这项经费支出,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其它事业费款项内,增设“国土整治工作经费”项目,按年安排预算。
2.“国土整治工作经费”的年度预算指标,由国家建委根据国土整治任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安排,编制分项的业务经费支出计划送建设银行总行核报财政部决定。年度预算指标如需增减和调整,按相同程序办理。

二、拨款程序,费用标准和开立帐户
1.“国土整治工作经费”是中央预算安排的专项拨款,按事业费进行管理,并通过建设银行监督拨款。此项经费的申请和拨付,由国家建委在核定的年度预算指标范围内,根据国土整治任务计划的安排和实际需要,按季填制经费拨款申请书向建设银行总行申请拨款。经建设银行总行核定后,转入国家建委的存款帐户。国家建委对所属单位或受委托任务的单位需要核付经费时,填制委托银行付款凭证,由建设银行总行以其存款帐户将款项汇往各该单位所在地建设银行。开立“其它存款”帐户(不计利息)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国土整治经费拨款的年终结余,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实行“预算包干”办法。用款单位应向开户建设银行提送用款计划,据以办理拨款。
2.“国土整治工作经费”的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的规定(如会议费、差旅费、职工教育费、外事费、科研费等)执行。对于目前尚无统一开支标准的费用项目,可由国家建委提出意见,征得建设银行总行同意后下达执行,并抄知有关建设银行。

三、会 计 报 表
“国土整治工作经费”预算拨款的财务会计报表,按照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建委负责汇总各用款单位的会计报表(可暂不编送月报),季报在季终后二十五天内、年报在年终后九十天内送建设银行总行。至于各用款单位报表编送办法由国家建委具体规定。其报表应抄送开户建设银行一份。
各用款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经开户建设银行对帐签证后上报国家建委。由国家建委汇总按期送建设银行总行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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