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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不能忽略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孙永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9:03:37  浏览:96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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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不能忽略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005-12-26)
——读谷辽海先生的专著《法治下的政府采购》

作者:孙永才
来源:《消费日报》
http://www.xfrb.com.cn/xfrbmap/2005-12/26/content_90779.htm
发表时间:2005年12月26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及依附于各级权力机关的招标代理机构;另一方当事人则是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广大供应商。我国法律虽然赋予双方当事人完全平等的民事地位,但在具体的采购过程中,采购主体往往享有一种准司法行政权力,对采购程序中的许多事项享有完全自由的裁量权,比如:选择确定采购信息披露媒体的权力、审查确定供应商资格的权力、选择和确定采购方式的权力、选择和确定采购程序的权力、选择和确定评标专家的权力、选择和确定评标方法和过程的权力、选择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力等,这些自由裁量权力是任何的供应商所不具有的。

正是基于此,凡是实施公共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普遍认为,广大的供应商是公共采购活动中的弱势群体,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最容易遭遇采购主体的任意侵害,立法在救济程序方面应该给予倾斜保护。

我国的两部公共采购法虽然赋予弱势群体多元的救济途径,但现行法律没有建立起有效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机制,没有建立起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裁判机制,没有公共采购裁判的程序规则,没有强制采购项目中止执行的程序。

由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特聘的政府采购专家、高级律师谷辽海先生撰写的政府采购系列丛书第三卷《法治下的政府采购》,在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三周年前夕由群众出版社正式出版,面向全国公开发行。针对我国的两部公共采购法即《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所存在的严重冲突和缺陷、采购主体在实践中的黑箱操作行为、政府采购活动中普遍存在的"权力租金"交易现象、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屡遭伤害情形等50多个热点问题,作者逐个逐个地展开了论述和分析,阐述产生问题的根源,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谷辽海认为,采购主体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着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随意侵害其它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形,对此,供应商有权提出申诉,这是供应商进行权利救济的程序。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应鼓励该供应商与采购主体进行磋商以寻求解决其申诉。在此类情况下,采购实体应对任何此类申诉给予公正和及时的考虑,且以不损害在质疑制度下获得纠正措施的方式进行,国家应规定非歧视、及时、透明和有效的程序,以使各供应商对其拥有或曾经拥有利益的采购的过程中产生的被指控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提出质疑。

谷辽海在书中说,质疑程序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专门规定的旨在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制度。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虽然也移植了质疑程序,但却完全变了味儿。

所存在的主要缺陷。没有审查和处理质疑事项的独立主体。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质疑事项应由一家法院或对采购结果无利害关系的公正独立的审查机构进行审理,其机构成员在任职期间应不受外部影响。我国《政府采购法》质疑程序中的主要内容集中在这部法律的第52条至第54条规定。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审查、处理供应商质疑事项的主体分别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理的质疑事项是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是否存在着违法,是否存在着侵犯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谷辽海认为,在我国《政府采购法》质疑和投诉这一章节中,最为关键的是质疑事项的审查、处理主体,这关系到质疑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及时获得客观公正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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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七五”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颁发《“七五”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6年6月2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
《“七五”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管理办法》经试行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后,现已正式定稿,并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七五”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管理办法 1986年3月
根据“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己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切实加强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尽快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系指某些重大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中间试验成果后还必须进一步放大到一定规模进行试验,证明该成果技术装备的可行性以及经济的合理性后,才能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中推广应用的试验项目。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必须代表我国先进水平,对改变一个行业的生产技术面貌乃至国民经济全局的发展确有实际作用。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包括示范性试验线和工业性试验基地两种类型。
第二条 申请进行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的中试成果必须是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鉴定通过,并且自筹资金、外汇、原材料、能源以及其他必要条件都必须落实。承担单位必须是领导班子得力、管理健全、技术力量较强、经济信誉良好的单位。项目取得成果后,有推广应用的具体措施。

计划编报程序
第三条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的选择,首先由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报国家计委(内容要求见附一)。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的轮廓设想、必要性、前期科研成果的水平、技术的可行性、经济的合理性及推广价值进行综合分析。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征求国家经委和国家科委的意见后,列入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向主管部门发出立题通知书。
第四条 列入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具有资貉审查证书的设计单位及成果提供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二)、组织有关专家评议并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五条 由主管部门编制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报送国家计委审批(内容要求见附三)。报请审批的设计任务书应附有:经审查同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自筹资金和外部条件的文件;项目所在地省、市、自治区计委、科委或归口部门的会签意见。
第六条 国家计委对设计任务书批复后,即成为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预备项目。受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编制初步设计,由主管部门审定。初步设计不得改变设计任务书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主管部门于八月底前向国家计委申报项目开工的报告(内容要求见附四)。国家计委根据批准初步设计和外部条件落实等情况发出开工通知并列入第二年年度计划的新开工项目。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所需的经费由国家、部门、地方和承担单位共同集资,所需外汇列入部门或地方自有外汇计划,并在国家下达给各地方、各部门用汇指标内安排使用。由国家预算的拨款实行包干使用。自筹经费和外汇的落实情况要写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
第九条 批准开工项目的国家预算拨款,根据设计任务书经费的概算及计划进度分年度下达。初步设计概算如超过设计任务书投资控制数10%以上的,要重新报批。所有超过部分,由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负责解决。项目的承担单位每年要向国家计委和主管部门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和预决算,无预决算报告的项目暂停下一年度拨款。
第十条 示范性试验项目原则上要偿还国家全部拨款。试验基地项目原则上要偿还部分拨款,对于没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原则上可不偿还,但申报和审批时都要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 偿还经费的来源按国务院国发[1986]12号文件,是试验项目经过验收、鉴定并投产后,本项目的税前新增利润和技术转让的收入。
第十二条 还款期限自项目通过验收、鉴定的第二年起,最迟五年内还完。还款期限及额度均应写入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国家拨款回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建设费用的使用范围按基建规定办理;试验费用按科技三项费用有关规定办理。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的经费可跨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浪费。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在主管部门主持下,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对建设和试验负主要责任,并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完成规定的任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
第十六条 参加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的科研单位、设计单位、高等院校要协调分工,明确职责,分别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提供科研成果的单位要提供试验项目的技术保证。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并应在项目完成后提供定型设计。试制产品要有使用部门指定单位的测试和试用报告。
第十七条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要建立严格的报告和检查制度。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二次向国家计委提出项目建设和试验进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所需物资按不同经费来源的不同渠道组织供应,国家拨款的物资纳入国家科技三项费用物资供应计划。自筹资金和贷款的物资纳入部门或地方的物资供应计划。
第十九条 示范性试验线经鉴定转入生产后,原料、燃料、动力供应和流动资金应纳入各主管部门计划予以落实。固定资产比照基建建成项目办理。试验基地鉴定验收后,按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科研单位办理。

验收、鉴定、推广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完成建设和试验内容,并达到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后,应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鉴定,并抄报国家计委,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验收、鉴定前二个月,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下列文件报送有关鉴定部门审核:工程竣工报告,试验技术总结,成果使用单位的审查意见,验收、鉴定报告草稿。
第二十一条 验收、鉴定工作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委托主管部门批准的验收鉴定委员会进行,验收鉴定委员会根据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及承担单位所报送的验收、鉴定文件进行验收、鉴定,并正式提出验收、鉴定报告。验收鉴定报告应附有可供采用的定型设计、试验线投入运行的全套技术管理文件和关键专用设备定点制造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验收、鉴定结束,由承担单位就试验、设备、物资处理意见等提出建议,连同验收、鉴定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即可结束。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以后,其技术成果归国家所有,由承担单位使用,鼓励承担单位转让成果,不得封锁垄断。有关技术转让、奖励和专利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是国家科技计划的一部分,在清理基本建设项目时,不得视为计划外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失败时,查明原因后按国家拨款回收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科技计划中的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部门、地方组织的工业性试验项目管理办法,由部门、地区另行制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附一: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承担单位:
申请日期:
一、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预测
二、前期科研工作的水平,成果及鉴定情况
三、试验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
四、建设规模、建设地址、期限、内容和设想
五、建设条件和承担单位的初步设想和分析
六、经费估算和资金筹措
七、资金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初步估计
八、项目成功后的推广计划和措施

附二: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所依据的科研中试成果
二、产品方案、需求预测、建设规模
三、试验内容、方法、技术路线及预期技术经济指标
四、原材料、燃料、动力、运输、供水等协作关系
五、建设地点及工程方案,环境保护
六、劳动定员及人员培训
七、建设工期和进度,试验进度和完成期限
八、经费估算,资金筹措,产品成本,国家拨款的偿还额度及期限
九、资金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项目的风险分析

附三: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设计任务书
一、编制依据和背景
二、建设规模、试验内容和目标
三、试验地点、年限
四、原材料、燃料、水、电、汽及交通运输和三废处理的情况
五、劳动定员
六、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
七、经费估算、资金筹措、产品成本、国家拨款的偿还额度及期限
八、银行或部门、地方的财政、计划部门对自筹资金的初步落实情况的证明
九、经济效益,偿还能力、还款额度和期限及有关部门的证明

附四: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开工申请报告
一、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初步设计对设计任务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落实各种必要条件的情况和有效文件
四、分年度的工作内容和经费需要计划。



商务部公布《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申报程序》

商务部


公布《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申报程序》

公告2009年第30号


  为保护生态环境,加强资源性商品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现公布《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申报程序》。

  本公告所称天然砂是指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2505100000、2505900090”两个税号的商品。

  本公告自2009年4月24日起执行。

  商务部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附件: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申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及申报程序

  一、适用范围

  此补充标准适用于在入海口河道及港口严重淤积的岛屿地区进行有关疏浚作业的企业。

  二、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二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采砂证、主营砂石生产的企业。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注册资金在6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须在疏浚地区配备采砂、运砂等疏浚设备。

  (四)须通过ISO9001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提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六)前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流通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年以上、从事砂石贸易的流通企业。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注册资金在7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须在疏浚地区配备运砂疏浚设备。

  (四)须通过国家ISO9001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六)前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申报程序

  (一)出口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对本地区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标准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同时抄送中国砂石协会。

  (二)商务部委托中国砂石协会对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复核。由中国砂石协会对经复核符合标准的企业提出意见,并于2009年5月8日前上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根据中国砂石协会的复核意见,对申请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定。并于5月15日前公布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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